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659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08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四)承担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震情通报和地震灾害速报,配合上级防震减灾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烈度区划成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以地震参数或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八)指导下级防震减灾机构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九)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
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283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