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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9683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16-11-08 发布日期 2016-11-10 文号 广府办发〔2016〕63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广元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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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广元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广府办发〔20166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8

广元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大气成分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科技、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四川省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本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

第九条 市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光照、热量、云水、大气成分和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的气候资源探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所获得的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汇交。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合理开发利用广元市气候资源,在项目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信贷、上网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热水工程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鼓励和支持农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灶等利用太阳能技术以及建设小型光伏发电系统。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采取措施,推广集雨新技术,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工程,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能力。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四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积极推进气候资源利用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气候条件,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开发利用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农业产业布局与优化、种植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中应当利用当地农业气候资源评估和区划成果。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和气候状况,组织做好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候灾害防御等工作,推广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气候资源,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影响气候环境的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减缓气候变化,改善气候环境。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分析气候资源状况,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依法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第十九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论证机构、论证程序、论证内容及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书面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审批部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城市新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绿色生态城区。

鼓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绿色建筑。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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