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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51266545/2017-0210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元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7-01-17 主题词 政策解读
《广元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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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201411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85号令,出台了《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20161028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召开七届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会议审定通过了《广元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办法》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不当的人类活动会导致气候变化,进而影响气候资源。人类活动如果不考虑气候环境及气候资源的承载力,不遵循其自身的演变规律,盲目或过度开发而不加保护,会造成气候及气候资源失衡,致使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气候资源虽然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一旦遭到破坏,其自然恢复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保障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对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需要。在全球变暖的气候背景下,极端天气发生频次明显增加,强度明显增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气候环境资源的变化,科学确定、评估气候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恰当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可以有效防御因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合理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可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有效地进行项目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则可以避免气象灾害防御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因防御过度造成的投资浪费等等。这些都可以通过气候资源的科学利用,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造成我市小气候出现新的变化,降低其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这是提高科学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一个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制定《办法》是依法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需要。有序、科学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可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也是我市“生态立市”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我市拥有较丰富的气候资源,但是,目前开发利用量不大,内在潜力尚未能开发出来。并且,城市建设和规划,科学论证不充分,改变了城市的光、热、水等气候资源的分布与流通路径,导致城市热岛效应、高大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和城市内涝,污染物不易扩散,自净能力下降等等。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解决“重开发,轻保护”,违背自然规律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问题;解决对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缺乏监管等问题。

二、《办法》的解读

(一)关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合理开发利用广元市气候资源,在项目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信贷、上网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气候资源监测、评价和区划工作

气候资源监测是整个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同时,我市地形复杂,气候具有地域差异,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区划工作,明确各生产领域对气候资源的不同具体要求和各地气候资源的分布特点,将有助于当地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办法》对气候资源的区划(第七条)、监测(第八条)、调查(第九条)、公报(第十八条)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和保护

气候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只有加强对气候资源的保护,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对于保护日益脆弱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办法》规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风能(第十一条)、太阳能(第十二条)、云水资源(第十三条)的开发利用;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积极推进气候资源利用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第十四条)。适应气候变化,优化区域农业发展布局,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采取措施减缓气候变化,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节能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

合理有效保护气候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将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办法》在明确各级政府保护气候资源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重点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了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范围,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和个人条件。同时,规定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要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九条),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方式(第二十条)等作出了要求。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气候资源,使各项制度得以落实,《办法》对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气象部门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非法发布气候状况公报、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破坏气候资源探测环境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同时,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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