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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17-2961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7-02-27 主题词 部门预算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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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属二级预算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总编制139名,其中政法编制13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其他事业编制9名。在职人员总数119人,其中政法人员112人,其他事业人员7人;退休人员51人。固定资产总额1532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和本院一、二审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案件,受理基层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后的申诉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对审判工作中提出的具体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作出解答。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工作;审批本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工作计划并分类管理其工作人员。

(十二)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通过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广元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预算情况说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4037.52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4140.77万元下降2.49%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4037.52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4140.77万元下降2.49%。剔除上年结转资金因素,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同口径增长7.69%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1753.9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428.82万元,公用支出325.16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2283.54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230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20万元;档案数字化建设80万元;服装费40万元;科技法庭建设2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50万元,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及运行费20万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20.8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11万元,较2016年预算下降45%,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9.88万元,较2016年预算下降10.12%,主要原因是2017年未安排车辆购置。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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