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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7-1052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7-03-07 主题词 环保
《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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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市城区东至国道212线九华岩原收费站前涵洞沿线、南至南山脊、北至北二环沿线、西至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车辆清洗场点各种指示标识要齐全

《办法》规定,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两侧设置洗车场点。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应当证照齐全,具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服务设施,并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相应服务;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应当标明名称,场点内各种指示标识醒目、齐全;机动车辆清洗场点业主应当制定机动车辆清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

占用公共场所、乱排水将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单位或个人,有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擅自设立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相关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持证执法,处罚款时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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