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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3602/2017-1134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发布日期 2017-08-08 主题词 风景名胜区 管理办法 解读
《广元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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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风景名胜事业快速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现已拥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处、市级风景名胜区1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一步落实“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我市当前风景名胜区在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深入调研、广征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该《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74 号)

(二)《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0 5 28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

三、《办法》的结构篇章及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设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共52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原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经费来源等。

(二)第二章设立。主要内容为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标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审批权限,风景名胜区标志设置要求等。

(三)第三章规划。主要内容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类型及编制时限要求,规划编制主体,规划审批权限等。其中,对风景名胜区内镇、乡、村庄、居民安置点规划作了明确要求。

(四)第四章建设。主要内容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等。

(五)第五章保护。主要内容为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要求、禁止行为及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六)第六章管理和利用。主要内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职责,风景名胜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要求,风景名胜区门票、资源有偿使用费使用等。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为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八)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为可参照《办法》规定执行的景区,《办法》的解释主体,《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明确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和审批权限,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查(批)程序。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村委会等单位和个人的的职能职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办法》相关概念解释

(一)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构成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迹、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构成的人文景观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自然景观。是指风景名胜区内的天景天象、地质地貌、水文景物、动物植物等一类由自然现象和物质所组成的景点、景物等。

2.人文景观。是指风景名胜区内的文化古迹、园景建筑、民俗风物等一类由人工或人类活动所形成的景点、景物等。

(三)“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

1.科学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驾驭整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科学编制、严格执行规划是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前提。

2. 统一管理。要求统一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有效配合。关键在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度的统一。

3. 严格保护。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4. 永续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永续利用。

五、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办法》由广元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39-326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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