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详情
索 引 号 008450030/2017-2808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7-08-25 主题词 权力清单
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驯养繁殖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破坏湿地和湿地资源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修订

39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修订

4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修订

41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修订

42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修订

43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修订

44

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修订

45

行政处罚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修订

50

行政处罚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修订

51

行政处罚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修订

52

行政处罚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修订

53

行政处罚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修订

54

行政处罚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修订

5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修订

56

行政处罚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修订

57

行政处罚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修订

58

行政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修订

59

行政处罚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修订

60

行政处罚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修订

61

行政处罚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修订

62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修订

6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修订

6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修订

65

行政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修订

66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修订

67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修订

6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修订

7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修订

71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修订

7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修订

74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修订

75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修订

77

行政处罚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修订

8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修订

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修订

82

行政处罚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修订

8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修订

86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修订

8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修订

88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修订

89

行政处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了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修订

90

行政处罚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修订

91

行政处罚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修订

96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修订

98

行政处罚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修订

1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修订

117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在责令期限内拒不补栽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121

行政强制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修订

122

行政强制

收缴采伐许可证

 

123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124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125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126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127

行政强制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128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29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130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131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132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133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134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修订

135

行政强制

证据物品扣押

修订

136

行政强制

继续盘问

 

137

行政强制

强行带离现场

 

138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139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修订

14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41

行政强制

代为补种树木

 

142

行政强制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143

行政强制

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144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145

行政强制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已划林业园林部门

146

行政强制

代为清除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

已划林业园林部门

147

行政强制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已划林业园林部门

148

行政征收

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修订

149

行政征收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已划林业园林部门

150

行政征收

公园内占地费的征收

已划林业园林部门

151

行政给付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152

行政给付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153

行政给付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154

行政给付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修订

155

行政给付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56

行政检查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157

行政检查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158

行政检查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修订

159

行政检查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160

行政检查

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61

行政检查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162

行政检查

木材运输检查

 

163

行政检查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164

行政检查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65

行政检查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166

行政检查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67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新增

168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69

行政奖励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70

行政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71

行政奖励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172

行政奖励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修订

173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增

174

其他行政权力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175

其他行政权力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

 

176

其他行政权力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177

其他行政权力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新增

178

其他行政权力

野生动物救护繁育

新增

17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修订

180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已划林业园林部门

181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已划林业园林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