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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7-2814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7-08-25 主题词 权力清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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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非法收购药品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申报《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应当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等应当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应当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委托方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修订

9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仍然销售已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9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新增

133

行政处罚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新增

1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新增

1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新增

13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新增

137

行政处罚

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新增

13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新增

13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新增

140

行政处罚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新增

14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新增

14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新增

14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新增

14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处罚

新增

14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新增

14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处罚

新增

147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处罚

新增

14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

新增

14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新增

15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

新增

15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新增

152

行政处罚

对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新增

15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持符合卫生要求间距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或者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或者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车间不具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或者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之一,未调离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五项行为中两项以上行为者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的处

179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美容美发院(店)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或者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不通风干燥,或者未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的库存未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或者隔墙离地少于10厘米,或者未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有毒、有害或者不抗腐蚀,或者无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保持清洁,防治污染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未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相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规定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的处罚

246

行政处罚

对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就地销毁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253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26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6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67

行政处罚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26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69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270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271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并且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进行销售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对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对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处罚

276

行政处罚

对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处罚

277

行政处罚

对散装白酒和泡酒的盛装容器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7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酒类储运的处罚

279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的处罚

280

行政处罚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处罚

281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的处罚

282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83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84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85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改食品标志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28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287

行政处罚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289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290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处罚

291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292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

293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294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处罚

296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处罚

297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

298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

299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处罚

300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处罚

301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302

行政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303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304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30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306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30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308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30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310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311

行政处罚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312

行政处罚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新增

313

行政处罚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新增

314

行政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申请人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新增

315

行政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新增

31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新增

31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新增

31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新增

31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新增

32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新增

32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新增

32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新增

323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新增

32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处罚

新增

325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新增

326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新增

327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新增

32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新增

329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新增

33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新增

33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处罚

333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34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35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处罚

336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或者购销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337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进货时,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处罚

338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进行销售的处罚

修订

339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行销售的处罚

340

行政处罚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41

行政处罚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42

行政处罚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处罚

34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46

行政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347

行政处罚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处罚

348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

349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350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设置与吸烟有关器具的处罚

351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或者未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处罚

修订

352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353

行政强制

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场所、设施或财物的查封

修订

354

行政强制

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财物的扣押

修订

355

行政检查

对食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356

行政检查

对药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357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358

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359

行政奖励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修订

360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查检验并公告结果

修订

361

其他行政权力

缴销许可证或撤销、撤回许可

修订

362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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