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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7-2822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7-08-25 主题词 权力清单
市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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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修订

4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

修订

15

行政处罚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26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30

行政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31

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32

行政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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