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7-2878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7-08-29 | 主题词 |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序号 |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中介机构 |
所属行政审批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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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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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商务局 |
资产评估报告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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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验资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二函〔201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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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审计报告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二函〔201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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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
境外国家(地区)公证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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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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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发展改革委 |
水土保持方案及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
工程咨询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限重点项目实施,非重点项目取消 |
7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市发展改革委外〔2014〕869号)第十条 |
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 |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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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八条;《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市发展改革委外〔2014〕869号)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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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
具有相关行业甲(乙)级或综合甲(乙)级资质的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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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粮食局 |
验资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存款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九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公布)第六条、第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粮食收购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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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交通运输局 |
根据专家或咨询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
设计机构 |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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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及回复确认 |
公路咨询审查中介机构(资质由国家市发展改革委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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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附件1 |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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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三条第六款 |
会计师事务所、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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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
具有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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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或者咨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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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2016年修改)第十四条 |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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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客运线路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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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条 |
开户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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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路桥梁安全通行评估报告(限超过公路桥梁设计标准或承载能力的提交)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
具有相应公路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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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事局 |
船舶主要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按《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送审(一式三份)的盖章图及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第1章1.6.1 |
船舶检验机构 |
船舶检验许可 |
船舶建造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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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第1章1.7.2、1.15.1 |
造船厂、船舶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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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船用产品合格证件(船用产品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第1章1.9.1、1.9.2 |
船舶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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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船厂资质证书复印件 |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川船检〔2008〕2号)第六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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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 |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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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批复文件2份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5号令)第十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3号令)第十九条 |
工程咨询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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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2份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5号令)第十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3号令)第十七条 |
环评机构、市环保局 |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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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具有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的咨询意见2份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3号令)第二十四条 |
有规定资质的审查咨询单位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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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航道整治工程效果分析报告(限航道工程项目)2份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七条 |
有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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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事局 |
经有资质的评估专家或机构组织评估的评估意见书 |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川船检〔2008〕2号)第八条第二款 |
评估专家或机构 |
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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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现有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新建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境外光船租赁的船舶提交光船租赁合同)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第九条 |
海事管理机构、法院、公证机构 |
船舶登记 |
船舶识别号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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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船舶基本技术资料(新建船舶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船舶总布置图、船体说明书;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可包括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原船舶检验证书) |
船舶检验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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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①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②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③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2.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3.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三条 |
港务监督机构、法院、公证机构 |
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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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
公证机构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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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八条 |
船舶检验机构 |
光船租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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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第5号令)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五条 |
工程咨询公司、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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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具备《跨(拦、临)河建筑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跨(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
《关于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4)906号)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
工程咨询公司、规划设计单位 |
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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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第六条 |
具备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 |
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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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由具备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港口岸线使用合理性评估报告》原件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
具备资质的咨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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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
船舶检验机构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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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八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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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安全评估报告(港口企业第一次作业的品种,由专业的安评机构出具)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八条 |
安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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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工程咨询公司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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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工商局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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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第五条 |
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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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验资报告(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 |
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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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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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
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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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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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 |
报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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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九条 |
报社、税务、海关、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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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资信证明(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二条 |
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来往的金融机构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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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质监局 |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2016年1月13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 |
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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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104)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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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安监局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
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首次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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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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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对部份条款进行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至第九条 |
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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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 |
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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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设计单位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首次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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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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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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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3份)及安全专篇 |
工程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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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并编制了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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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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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意见书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安全评价机构、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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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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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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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评价机构 |
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首次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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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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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其他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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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监总令第20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 |
检测检验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首次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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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监总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评价单位 |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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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72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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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6]11号 |
74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一) |
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仅核准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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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章第十五条(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十二条 |
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
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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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市教育局 |
资产评估报告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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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验资报告或银行现金验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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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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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第五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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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第九条 |
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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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改主席令第55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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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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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有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 |
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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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市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 |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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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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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清算报告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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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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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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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清算报告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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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
工程咨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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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有资质证书的技防公司及市公安局消防机构 |
特种行业许可 |
典当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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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市公安局 |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评审证明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
安全评价机构 |
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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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经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放作业方案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经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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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净资产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
会计师事务所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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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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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5.2特别规定 |
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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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七条 |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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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 |
消防设计单位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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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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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 |
消防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
消防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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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报告 |
《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二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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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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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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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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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光盘 |
《人防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人防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 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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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人防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单位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 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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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面积测绘报告 |
面积测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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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市民族宗教局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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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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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3份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
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公司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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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建设资金证明(至少提供加盖开户行印签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
开户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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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市卫生计生委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许可 |
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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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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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竣工验收专家审查意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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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 |
更换放射诊疗项目(限不需要改建原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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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更换放射诊疗设备的场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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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开户银行 |
医疗机构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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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建筑设计平面图 |
建筑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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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经外籍医师本国公证部门公证后再经我国公证部门公证)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条 |
公证机构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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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经外籍医师本国公证部门公证后再经我国公证部门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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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国内医院或当事国医疗机构(经翻译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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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2号令)第六条 |
港澳地区公证机关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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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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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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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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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3号令)第六条 |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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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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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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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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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检验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 |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
首次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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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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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五条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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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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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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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八条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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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八条 |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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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市林业园林局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1996年四川省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
有资质的调查设计队伍或自行调查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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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当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订)第十二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
当地森检机构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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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
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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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市环保局 |
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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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2.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3.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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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具备辐射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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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辐射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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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和监测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1.环评形式为报告书或报告表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环评形式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辐射类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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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自动监测设备的对比监测报告(重点排污单位) |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川环发〔2013〕43号) |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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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务院令666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6年修订)》(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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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单位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143 |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的,需提供委托处置合同以及委托处置单位资质 |
委托处置单位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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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2009年第65号公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1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
|
145 |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
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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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
延期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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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
148 |
如需退役环评的需附已有或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
市环保局及有资质的环评机构 |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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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市国土资源局 |
经登记机关批准的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采矿权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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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设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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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 |
市环保局、相应资质评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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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80号第四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申请登记 |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 |
||
153 |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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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航道开采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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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开采矿产资源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批意见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1.采矿权申请登记; |
采矿权申请登记为未有偿出让、采矿权变更、延续为未有偿出让或新增资源储量 |
||
2.采矿权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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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条 |
市国土资源局、有资格的评估机构 |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
||
156 |
占用储量登记书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变更 |
采矿权申请未提交或已按开发利用方案办理 |
||
157 |
占用储量登记书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
||||
158 |
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采矿权申请登记 |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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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4号)第十五条;《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
采矿权变更 |
采矿权申请未提交或已按开发利用方案办理 |
|||
160 |
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
||||
161 |
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批文、残留储量登记书 |
《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 |
|
||
162 |
土地复垦利用及批文 |
《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
|||
163 |
环境保护及批文 |
市环保局、相应资质单位 |
政策性关闭 |
||||
164 |
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一条 |
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划定矿区范围 |
|
||
165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或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五条;《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 |
国土资源部、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
|||
166 |
矿业权设置区划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一条;(国土资发〔2011〕55号)第一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第二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设计或勘察单位 |
划定矿区范围 |
探矿权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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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3年内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10年内的地热矿泉水登记书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五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
1.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2.采矿权申请未提交或已按开发方案办理 |
||
168 |
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设计单位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
||
169 |
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 |
市环保局、相应资质评价单位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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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矿泉水、地热水鉴定证书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设计单位 |
划定矿区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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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
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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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经有权机关审核同意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条例》第592号第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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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市农业局 |
《评价专题报告》(送审稿)2份,电子版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二十九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渔发〔2009〕4号)第五条 |
具备相应条件的编制单位 |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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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
项目规划或者项目建议书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第四十条 |
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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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书。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
规划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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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
具有资质的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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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份,施工图1套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
设计单位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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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拟建临时建筑设计方案1套。包括平面位置示意图、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地形图。城市主干道及重要节点位置需提供效果图,效果图应嵌入周边实景。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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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符合规划要求的总平面图及方案图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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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审查备案通知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图审机构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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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允许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条;各地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 |
监理单位、街道办 |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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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材料 |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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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图纸 |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设计单位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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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图报告及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川建发〔2011〕34号)第八条 |
地质勘察机构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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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易发生地质灾害的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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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地质灾害评估机构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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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企业资产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 |
工商局、会计师事务所 |
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 |
升级或增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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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工程监理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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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房产预测报告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8〕510号四 |
测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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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有经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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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有经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 |
在桥梁上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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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
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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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市城管执法局 |
涉及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设计文件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 |
规划建设部门、设计单位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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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红线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
设计单位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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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总平面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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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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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经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四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发﹝2012﹞520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燃气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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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市水务局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六条 |
工程咨询公司 |
水工程建设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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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专题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九条 |
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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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章第十条 |
设计单位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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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十条 |
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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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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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 |
工程咨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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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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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第十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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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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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2010年12月25日) |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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