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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508/2017-0821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7-09-18 主题词 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解读
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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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详见广府发〔2024〕3号)

《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办法》的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5年,根据六届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市编委下发了广编发〔201553号文件,对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代管的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调整到由利州区政府代管,同时,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增挂广元市利州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近两年,剑阁县、旺苍县、昭化区先后参照市级管征分离模式进行调整,其他县区正在酝酿征拆体制调整。此前由于没有成熟系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秩序和行为,为严格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因此,市政府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级相关职能部配合,制订出台《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该《办法》经过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出台了《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并将于101日起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本《办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精神,《办法》重在解决实际问题,突出监督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全省首创。目前,我省及其他地市州尚未出台突出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我市把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政策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标准、监督、管理集中融合在一起,制定专门的《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管征分离。突出管理和具体实施征收行为分开,强化监督征收行为。三是公开、公平、公正。将集体土地征收在程序上细化、标准是明确、管理上规范、监督上具体,突出了征收拆迁的公开透明性,实现了阳光操作。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9

第一章“总则”共6一是明确《办法》制定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二是集体土地征收可以购买公共服务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打围等相关工作;三是明确工作经费标准和使用途径

第二章“征收程序”共12条。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的同时,必须抄告发改、规划、住建、农业、林业、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明确发布拟征地告知书1年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除正常的生产外,不得抢种、抢栽,抢建、扩建、改建。各职能部门暂停受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改变农房用途、农房转让、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户籍登记等审批事项;二是规定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用途、面积、产权人及家庭人员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才能由土地征收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确认,改变了以前土地征收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直接确认方式;三是明确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社保、财政、林业等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的职责;四是 “两公告一登记”的规定程序、时间、内容、异议处理、风险性评估等事项更加细化;五是明确市本级项目费用包干制,即市本级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土地征收部门编制,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费用包干实施以及超支部分的分担比例;六是特别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民要求听证的,才举行听证;七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费用支付、领取补偿款以及不签协议拒领补偿款时间等都作了规定;八是明确完成拆迁地块现场的清理、移交和土地产权变更办法。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共14条。一是规定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按3个月计算,涉及农业部门主管的由农业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业部门主管的由林业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特别指出对在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道路、土地整理、管线等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部分不予补偿,改变以往必须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二是单列拆迁过程中存在争议较大的坟墓搬迁解决办法和责任主体。三是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农业生产安置和社保安置方式、程序以及如何确定被安置人员。特别指出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被安置人员名单的,由被征地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罚措施,解决以前迟迟不提供安置人员名单造成损失却无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四是明确对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改变以前按实测面积进行补偿的方式,对不合法的建筑不予补偿;五是对住房改变用途的且有经营手续的给予适当补偿;六是规定临时建筑补偿费计算方法;七是对购买小产权房的不再给予安置,改变以前还房安置的方式,房屋征收后,确属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八是扩大货币安置范围, 规定在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施行“划地自建”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和“还房安置”为辅方式,其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城市远郊和乡镇、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采用“划地自建安置”方式安置;九是明确了拆迁奖励、物管费的处理、办理还房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8一是第33条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委托和成果审核主体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提出对首次征地的要以“组”为单位对耕地数量全部进行测绘并建立台帐,作为核算人均耕面积的依据;二是第34条规定公安和农业部门以组为单位核实农业人口信息提供给土地征收部门,同时还要按年度提供人员变动情况,根据组的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核定人均耕地面积,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使用;三是第35条规定上报方案中补偿安置费用超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费用10%以上的,要对编制单位和人员问责;四是明确对估价结果认定和争议处理;五是明确集体土地征收结果必须公开,征收档案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六是要求对征收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6条。一是明确征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被征收对象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冒领、多领、骗取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还房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有效期为5年。解释权归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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