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专家解读 >>详情
索 引 号 00845041X/2017-0545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文广新局
发布日期 2017-09-25 主题词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专家解读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专家解读
【字号:
打印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专家解读 

李锦(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专家)  

2017年6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条例)。同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将自201791日起施行。 

《非遗条例》共763条,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非遗条例》的起草、制定历时数年,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非遗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开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一、《非遗条例》的制定立足于四川非遗保护工作实际,针对性强

 2005年,我国启动非遗保护工作,到今年已经12年。经过12年不懈努力,我省已经成为全国非遗保护大省,代表性名录项目多,代表性传承人多,非遗保护的类型丰富。到2016年底,四川省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6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39项,省级非遗项目522项;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9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764人。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处。目前,我省的省、市(州)、县三级非遗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有11个市州的文化局单独设立了非遗科或文化遗产科,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正在完善。非遗保护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省财政用于非遗保护的专项资金已达到每年1800万元,对每个省级传承人每年给予5000元传习补助经费。成都、绵阳、泸州、攀枝花等市州还专门设立了传承人专项补助经费。依法保护的基础好。凉山州、阿坝州、甘孜州、绵阳市北川县等地先后出台了本地区的非遗条例,依法保护工作开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非遗保护与脱贫攻坚的关系密切。我省非遗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连片贫困地区,保护工作与脱贫攻坚紧密相关。目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存量基本厘清,保护措施逐步落实,传承效果明显产生,后继人才陆续涌现,合理利用初显成效,社会参与日益踊跃,宣传活动广泛开展,保护意识渐入人心,为传承四川文脉,繁荣文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非遗条例》充分总结了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开展的经验与教训,既注重在基本概念、保护原则、工作程序上与上位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法规对接,又立足我省保护工作实际,注重全民参与,注重可操作性,针对性很强。

  二、明确了非遗保护工作的主体和工作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非遗条例》确定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与非遗保护相关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首先,《非遗条例》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为“责任主体”。明确指出政府是非遗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加强保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等。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保护非遗的“责任主体”,既赋予了政府在协调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的职责与使命,也标志着我省非遗保护已进入法制化时代。

其次,《非遗条例》明确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

 再次,《非遗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明确了保护工作开展的各项具体规定

1、完善了调查和保存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和生存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既是调查工作的延续,也是其他保护工作的基础。《非遗条例》对调查主体、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档案、数据库等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特别鼓励公众在非遗调查中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

  2、对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汇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具代表性的内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家授权以及我省已建立省、市(州)、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现况,《非遗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遴选、推荐、建议、评审、公示以及名录的公布与备案等,作了细化规定。

  3、强调权利和义务并重,确立了保护单位、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机制

  保护单位是为传承活动提供传承条件的机构,如果保护单位履职适当,传承活动就可以开展良好。《非遗条例》对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要求非常具体,也确定了进入和退出条件,有利于促进保护工作开展。

  非遗作为一种活态传承的遗产,是以人为主的文化遗产。《非遗条例》首先明确了传承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指出对于非遗传承人,应该从传承民族文化的高度,认识他们的文化贡献,给他们基本的社会保障。同时充分重视给传承人以社会表达的机会,给他们扩大社会影响,传承文化遗产的社会空间。目前,大部分非遗传承人的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贫困地区,他们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为继,更无力开展传承活动。因此传承人补助费在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同时,也带有一定的生活补助性质。要将非遗传承人支持与脱贫攻坚工作结合起来,同时,也可以考虑给传承人提供面向公众的展示展演机会,邀请其参与大型公益文化服务活动,推动形成非遗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形成非遗传承的社会氛围。

 《非遗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同部门和公众在非遗保护和传承中的具体职责,规定不同部门要通过为非遗保护提供场馆、购买公共服务、与文化建设相结合、与教育、科研、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为非遗保护提供条件。要通过数字化保护、传播等方式促进非遗保护工作开展。

  4、分类确定了保护工作的重点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非遗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并要求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我省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分类保护的措施如下: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要引导和扶持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加强传统工艺的挖掘、记录、整理和研究,在不改变核心技艺的基础上,与现代科技相融合。也要保护与非遗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原材料产地。

对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区域,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注意保护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等,进行整体性保护。

5、鼓励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非遗条例》按照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目标,鼓励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价值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造,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现代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规定了违反《非遗条例》的法律责任

《非遗条例》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还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不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对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法律责任。

来源:省文化厅非遗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