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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284/2017-1049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7-11-14 主题词 我市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我市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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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以及实地调研,做好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家庭成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同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病费结合重病救助。将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等22类重特大疾病和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合规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大额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个人自负费用部分按特殊病种医疗救助规定的人员分类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予以救助。

三是倾斜支付医保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14级的残疾人员(持证)等困难群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0%。自201811日起,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14级的残疾人员(持证)等困难群众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降低1000元,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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