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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1594447/2017-1437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7-11-30 主题词 广元市安全监管局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广元市安全监管局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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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个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所有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对象:

(一)发生较大以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然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者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的。

(十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形状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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