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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17-3374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7-12-06 主题词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广元市财政局下达中央、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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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下达中央、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7〕166号),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中央、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工作机制,通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集中力量抓好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根据当地受灾情况,坚持突出重点灾区和重点支持环节,统筹资金安排,合理使用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三、明确用途,加强监管。要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中资金使用范围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资金主要用于: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油、饲草料、小型牧道铲雪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渔船应急管理费等。

 (二)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生产设施及进排水渠、渔业机械设备等。

 (三)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附件:2017年中央、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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