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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18-05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8-02-02 主题词 市财政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管理办法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元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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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广元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广元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预算约束力,推动财政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通过动态监控平台与市级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动态监控方式主要通过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国库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要求,对预算执行重点监控内容设置预警规则,按照预警级别进行重点监控。

第八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

1.是否按照财政批准的预算科目、经济分类、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规定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6.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7.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报销费用;

8.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9.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需要监控的其它内容。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1.是否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规范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存在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清算不准确、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支付行为。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一般疑点信息,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  电话核查方式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疑点问题,市级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疑点或疑点问题比较集中的,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等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接到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二)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由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向预算单位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

(四)对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市级财政部门可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暂停支付财政资金、撤销相关银行账户,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并结合综合考评下浮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收到书面整改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对市级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预警规则;

(二)组织开展日常动态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指导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六)管理和维护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按财政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支付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市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级财政部门;

(四)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改革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及时、准确地支付和清算资金;

(二)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并与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的应予以拒付,并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四)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级财政部门;

(五)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违规资金支付实施拦截,并及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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