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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63254223/2018-04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8-02-07 主题词 宣传标语 政策解读
《广元市城区宣传标语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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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区宣传标语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府发〔20186号)已经市政府七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3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标语,是指在政治社会商业、军事或是宗教等范畴上所使用的一句值得纪念的格言或者宣传句子,主要用作反复表达一个概念或者目标。宣传标语是政治、经济宣传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开展各类政治活动需要张贴、悬挂标语,企事业单位在宣传其产品、经营项目等工作时,也需要张贴、悬挂标语。如果对张贴、悬挂标语不进行规范管理,将会对城市市容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虽然《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但对宣传标语的悬挂和张贴如何审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加以规范。

20156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城区宣传标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现已到期。为持续抓好城区宣传标语的规范管理,需要继续实施《暂行办法》。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城区宣传标语设置管理工作实际,对个别条款修订后可以继续实施。

二、制定《办法》的法规依据

《办法》的法规依据是: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暂行办法》标题修订为《办法》。

(二)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期“2年”修改为"五年"

四、有关问题的解读

1.对《办法》适用区域作了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广元市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设置宣传标语,应当遵守本办法

2.《办法》对张挂、张贴宣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及提交的许可资料作了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宣传标语,需取得所依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设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该项行政许可符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没有创设行政许可。

3.对利州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宣传标语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第四条二款)。

4.对在城区广场内设置宣传标语的,规定应当征求广场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5.对擅自设置宣传标语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宣传标语,或超过期限未自行拆除宣传标语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此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项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六十四条三项规定,没有创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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