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794/2018-06 | 公文种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法制办 |
发布日期 | 2018-03-07 | 主题词 | 征求意见 |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13日。
2.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广元市政府法制办或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839-3260325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24号,邮编628017,邮箱18548180755@163.com;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电话(传真)0839-3311130,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东干道,邮编628017,邮箱285086082@qq.com.
附件:《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
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任一证明。
(二)属于租赁房产的,在提交租赁协议同时,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 (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属于无偿提供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由提供方出具证明的同时,提交提供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
不能提供前款(一)、(二)、(四)项中所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该经营场所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