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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794/2018-08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日期 2018-05-15 主题词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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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执行。该《管理办法》由总则、工作职责、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解聘、工作程序和方式、工作要求和保障、附则等六章组成,共四十条,有效期5年。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14年9月,外聘律师(11名)成员,签订《法律顾问合同》。2014年10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法律顾问及管理工作即按该《工作规则》开展活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46号)、《四川省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试行)》(川委办〔2017〕49号)规定,总结三年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实践和运行经验,完善有关具体制度,明确法律顾问队伍和公职律师的遴选、聘用、考核细则,将市级部门法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已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人员增补为顾问团成员,公开选聘社会律师,实行计件制报酬模式,组建第二届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团管理,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进法治广元建设,结合广元实际,有必要将《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修订为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意义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规定。2016年11月,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9年全面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省委办、省政府办2017年11月印发《四川省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试行)》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修改我市的《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特别是要将法律顾问团实行双团长负责制等新规定,纳入并遵守。

(二)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协调推进依法治市提供法治保障。

三、法律顾问团的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团工作,坚持“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政治纪律,忠实法律和事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法治保障。

四、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裁决、调解,以及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七)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外聘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六、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一)日常工作制:机构工作人员在顾问团办公室值班,处理本办法规定的日常具体事务,实行公务责任。

(二)委托办理制: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参与洽谈、纠纷处理、诉讼等,实行合同责任。

(三)工作组承办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组,承办某项法律事务,实行组长负责。

(四)每项法律事务的办理,原则上由2名以上具有承办该项法律事务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协作完成,其中1名为机构工作人员。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七)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进行个人宣传,或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八)不得作出有损市委、市政府合法权益和信誉的行为。

(九)不得在个人名片等媒介上出现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八、外聘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参加履行职责有关的培训等。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九、外聘法律顾问的酬金

实行“计件加绩效”的模式,参照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根据事项涉及金额、复杂程度、律师付出成本、提交成果质量等因素,综合评估、按件计费,并依据考核情况加以适当奖励,在专项经费中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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