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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284/2018-050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8-06-14 主题词 关于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元市民政局关于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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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保障义务兵家庭合法权益,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起,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执行”。

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利州区11172/年,昭化区10621/年,朝天区10568/年,旺苍县10860/年,青川县10583/年,剑阁县10664/年,苍溪县10929/年(开发区参照利州区标准执行)。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一次性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增发2000元;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增发1500元;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增发1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增发500元;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增发3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200元。荣获多项奖励的,可按相应标准累计增发。士官立功受奖奖励,参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执行。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设立专帐,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凡是享受优待的对象,必须按人数、按标准,于831日前发放到位,不得漏发,不得截留。

  

广元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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