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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161/2018-0119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8-07-26 主题词 我省终止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价差资金分摊政策
我省终止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价差资金分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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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出台新举措,终止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价差资金分摊政策,规定:经省发改委批准的2010-2016年间实现和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用电同价的四川电网所属“子改分”、全资、控股供电公司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从201811日起,不再承担15%部分的同价价差资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同价县(区)政府、同价县(区)供电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协议终止执行。该项措施将减轻我市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昭化区等4县区地方财政负担合计每年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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