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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508/2018-030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8-08-02 主题词 关于《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 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 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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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我局牵头组织对《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址:http://gtzy.cngy.gov.cn/index.html )。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647171129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征拆科  邮编:62801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822日。

附件:《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27

(联系人及电话:杨凡钰  0839-3370050


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

安置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市城区征收农房货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当前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房被征收(户)人购房困难问题,结合市城区征收农房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总体原则

市城区范围的征收农房工作严格按照《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的规定执行。原“无偿还房”、“以房换房”、“成本价购房”等安置政策、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市城区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内征收农房实际,分区域配置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农房被征收(户)人货币安置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市城区范围内经规划部门审查认定无条件配置限价商品住房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实物安置。

二、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

(一)规划设计。市规划部门提前规划,根据市城区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35年征收农房货币安置人数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限价商品住房应规划一定数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及其倍数的户型。

(二)土地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一律采取“锁定房价、竞拍地价”的方式公开拍卖出让。

(三)建设管理。由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商品房开发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三、限价商品住房购房条件

(一)购房原则。各农房被征收(户)人,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应按时发放货币安置款。征收农房货币安置后确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各农房被征收(户)人按自愿原则选择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并与开发业主签订国家统一制式的商品房销售备案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各自权利,履行各自责任义务。各农房被征收(户)人所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购房范围。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的农房被征收(户)人,原则上应在同一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就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得跨区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三)购房面积。符合货币安置政策条件的被征收(户)人,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征收小产权房屋按统一政策标准补偿后,被征收(户)人无其它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时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或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四)购房单价。根据市城区不同区域货币安置标准,分别对应设定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单价。其中:执行25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5000元;执行20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4000元;执行18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3600元;执行16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3200元;执行14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2800元。

(五)购房时间。各农房被征收(户)人有意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部门提交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征收部门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在提交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被征收人完成选取限价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协议。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选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视为放弃,且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并已全额领取货币安置款的被征收(户)人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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