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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161/2018-0126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8-08-07 主题词 我省进一步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
我省进一步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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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自备电厂企业负担,按照自备电厂企业与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省内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四川电网供区内利用生产过程中余热、余气、余压发电的企业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其余自备电厂均按每千瓦时0.02元(含税)的标准缴纳;对四川电网供区内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暂按每千瓦时0.015元标准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该项政策的落实,将减轻我市海螺水泥等5家自备电厂企业费用负担每年16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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