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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18-023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8-09-06 主题词 资产收益扶贫资金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资产收益扶贫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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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收益扶贫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73号)精神,下达各县区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收益扶贫资金)500万元(其中:昭化区100万元 朝天区100万元 苍溪县50万元 旺苍县80万元 剑阁县70万元 青川县100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资金。鼓励打造资产收益扶贫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项目支持的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数量不低于社员(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或把项目所在村的贫困户全覆盖。每个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明确资金用途。根据《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川财农〔2015〕192号)精神,资产收益扶贫资金投入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原则上全部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贫困户按股分红和保底。

三、抓紧编制方案。要按照川财农〔2015〕192号文件规定,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8年7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股权量化等环节,保证资金安全;加大公告公示力度,规范透明,阳光操作;夯实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完善档案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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