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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78033/2018-0822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苍溪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9-12 主题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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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在日常接受的投诉中,其中一个难点就是举证的问题。俗话说,“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换言之,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同时,提醒消费者,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近几年,网购逐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据有关机构调查显示,全国有81%的家庭有过网购经历。但是,由于网购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个别不良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因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有可能遭受损失,权益受损。此次修改的《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同时,提醒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保护个人信息

【法条】《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或接受服务时,往往需要留取个人信息,于是,个别不良商家采取不同的形式,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侵害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规定在维权行动上的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等相关问题还需要在具体维权中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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