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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161/2018-0179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8-09-29 主题词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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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是对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广府函〔2005〕173号)的一次全面修订,现将修订背景、修订和新增内容以及修订依据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新的粮食法规和政策的需要。粮食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粮食安天下安,粮价稳百价稳。粮食多一点少一点是技术问题,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不能因为技术问题影响战略问题。2005年以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和粮油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形成了粮食购销市场多元化主体格局,粮食经济发展环境和粮食行政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14—2015年,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4号),对新形势下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2018年,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需要我们将粮食上位法规及新的粮食政策通过规范性文件落实到地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去。

二是解决我市粮食行政执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近年来,通过推进粮食混合所有制经济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粮食市场多元化主体增加,我市辖区内出现了过去没有的国外进口粮食、转基因粮食、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指标超标粮食,粮油食品安全面临较过去更为复杂严峻的形势,迫切需要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执法,维护粮油食品安全,而2005年市政府出台的原《通知》太过宏观,执法主体、执法对象和执法内容较为单一,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执法工作的需要,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修订和新增内容

本次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旨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确保我市制定的关于粮食行政执法规范性政策文件与新修订的上位粮食法规相一致,从而增强粮食行政执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一)关于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既是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也是解决我市粮食干部队伍老化与承担新形势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突出矛盾的需要。故本次修订,明确提出“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阵地和队伍建设,明确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

(二)关于推进粮食现代化监管体系建设。我市地处川北山区,平均每50平方公里有1户粮食经营户,粮食流通监管的主要矛盾是传统落后的人力现场监管方式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不相适应的矛盾。加强粮食现代化监管体系建设目的是提高粮食流通监管效率。因此,本次修订,提出了“通过建设粮食远程监控系统、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和粮库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粮食智能化监管。要将依法治粮纳入国家、地方政府政务服务一体化运行平台,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现粮食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应急保障、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关于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是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条件,由于我市属于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过去县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普遍较差。因此,本次修订,根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县区政府要将粮食行政执法所需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配备粮食行政执法必要的电脑、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快速检验仪器等调查取证设备和移动终端设备,保障执法用车需要,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关于加强转基因粮食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我市出现了转基因玉米、大豆等品种流入的新情况,但我市还没有建立和完善转基因粮食监管制度,因此,本次修订提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四川省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我市转基因粮食生产和流通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转基因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五)关于加强进出境粮食检疫管理工作。2010年以前,我市没有国外进口粮食。2010年以后,我市一些企业开展了粮食进出口贸易业务,需要增加对国外进口粮食安全监管工作。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我市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我市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确保我市进口粮食安全”内容。

(六)关于建立健全粮食网上交易登记备案制度。本次修订新增了“政策性粮食产地来源、进口检疫、交易价格、市场流向”等内容。这一制度是我市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特别是加强政策性粮食交易监管方式创新的重大举措,2014年,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广元分行联合发文建立了这一制度,受到国家、省粮食局的充分肯定,这一制度对防止政策性粮油轮换经营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腐败的行为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关于加强重金属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由于近年来流入我市重金属超标粮食事件时有发生。同时,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本次修订新增了“建立健全我市重金属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严格重金属超标粮食质量监测和处置流程。粮食、食药、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金属超标粮食处置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内容。

(八)关于加强粮食行业信用管理。粮食经济是法治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经营者假冒伪劣行为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极大。因此,本次修订,对原《通知》建立粮食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提出“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形成统一的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制定相应的奖惩和分类监管措施,表彰和宣传诚实守信经营典型,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

(九)关于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国务院、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赋予了农业、粮食、食药、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对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2005年市政府原《通知》中只提到“农业、粮食、质监、工商”部门职责,本次修订提出“按照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粮食、食药、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涉粮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调、紧密配合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是对原《通知》的补充和完善。

(十)关于加强粮食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属于新增粮食执法内容。这是总结其他地方粮食生产环境恶化教训,同时也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中国西部重要的绿色食品基地决策部署,提出“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粮油产区、重点粮油加工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境监管,防止出现耕地土壤和粮食灌溉水源污染蔓延现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科学施肥和喷施农药的引导,加大农膜回收处理力度,大力推广农家肥和秸秆还田、水旱连作技术,减少化肥用量,最大限度降低重金属镉和农药残留对土壤的污染;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减少七氯等高毒性农药用量。粮食部门要指导农户科学储粮,推广绿色储粮,建设粮食烘干清理中心,为农民提供粮食产后服务”。

(十一)关于推进粮油质量监管常态化。是对原《通知》的补充和完善。新增加了“加强产新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风险监测,建立覆盖从产地到餐桌全过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内容。

(十二)关于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是对原《通知》的补充和完善。本次修订,突出了“严肃查处克扣农民、压级压价、‘以陈顶新’、买卖‘人情粮’、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出现卖粮难、打白条等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重点。

(十三)关于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属于原《通知》保留内容。保留了原《通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对涉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检查,将有条件的企业纳入粮食行业统计平台,督促企业及时填报粮食经营数据资料,服从和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内容。

(十四)关于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本次修订依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提出“各县区政府要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按照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定期研究解决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粮食执法分工职责。要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预警和应急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修订依据

(一)2016年2月13日,国务院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

(二)2018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29号令)。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国发〔2014〕69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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