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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8-0469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18-08-27 文号 广府发〔2018〕19号
有效性 失效或废止 主题词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于2022年6月8日失效,见广府规〔202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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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发〔201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7.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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