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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8-0469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18-09-30 文号 广府发〔2018〕21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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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发〔2018〕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切实保障粮油食品安全,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产增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精神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一)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市涌现一大批种粮大户、粮食收储、加工等多元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点多面广,布局分散,监管难度大。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阵地和队伍建设,明确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

(二)推进粮食现代化监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步伐加快的新形势下,粮食流通监管的主要矛盾是传统落后的人力现场监管方式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不相适应的矛盾。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粮食信息化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粮食流通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通过建设粮食远程监控系统、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和粮库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粮食智能化监管。要将依法治粮纳入国家、地方政府政务服务一体化运行平台,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现粮食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应急保障、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落实粮食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各县区政府要将粮食行政执法所需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粮食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执法工作需要。配备粮食行政执法必要的电脑、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快速检验仪器等调查取证设备和移动终端设备,保障执法用车需要,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四)加强转基因粮食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四川省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我市转基因粮食生产和流通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转基因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五)加强进出境粮食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我市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我市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确保我市进口粮食安全。

(六)建立健全粮食网上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粮食交易监管信息平台,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督促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在规定时限内准确录入粮食经营数量、产地来源、生产加工、质量检验、进口检疫、交易价格、市场流向等信息,规范粮食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健全政策性粮食网上公开竞价交易制度,粮食、财政、监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经营监督管理,防止政策性粮油轮换经营暗箱操作和违纪违规腐败行为发生。

(七)加强重金属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市重金属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严格重金属超标粮食质量监测和处置流程。粮食、食药、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金属超标粮食处置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八)加强粮食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形成统一的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制定相应的奖惩和分类监管措施,表彰和宣传诚实守信经营典型,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

三、加强依法监管维护粮油食品安全

(九)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按照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粮食、食药、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涉粮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调、紧密配合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粮食市场管理好,把农民利益保护好,把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好,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十)加强粮食生产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粮油产区、重点粮油加工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境监管,防止出现耕地土壤和粮食灌溉水源污染蔓延现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科学施肥和喷施农药的引导,加大农膜回收处理力度,大力推广农家肥和秸秆还田、水旱连作技术,减少化肥用量,最大限度降低重金属镉和农药残留对土壤的污染;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减少七氯等高毒性农药用量。粮食部门要指导农户科学储粮,推广绿色储粮,建设粮食烘干清理中心,为农民提供粮食产后服务。

(十一)推进粮油质量监管常态化。认真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健全粮油质量监管制度。加强产新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风险监测,建立覆盖从产地到餐桌全过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严把粮食收购、储存、出入库关,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质量监管力度,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加强军供粮质量监管,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军粮质量安全。

(十二)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突出对粮食收购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克扣农民、压级压价、“以陈顶新”、买卖“人情粮”、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出现卖粮难、打白条等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十三)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对涉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检查,将有条件的企业纳入粮食行业统计平台,督促企业及时填报粮食经营数据资料,服从和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按照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定期研究解决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粮食执法分工职责。要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预警和应急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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