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关于《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解读>>详情
索 引 号 008450241/2018-0238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8-10-18 主题词 关于《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解读
关于《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解读
【字号:
打印
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七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74号)的一次全面修订。现将修订背景、修订和新增内容以及修订依据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的颁布标志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进入法治化轨道。《原办法》属于暂行办法,针对实施过程中有些经办管理具体规定缺失的问题予以修订完善。

二、修订和新增内容

本次修订的《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主要完善了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解决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遭受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一)将《原办法》修改为《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二)在《原办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款:中央、省驻广国家机关不适用本办法。

(三)在《原办法》第三条的基础上增加二款: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删除“原办法”第五条(一)项“所需工伤认定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和第五条(二)项“所需鉴定费由市财政负担”。

(五)将《原办法》第五条(四)项修改调整为:(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除按照第五条(三)项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应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有关规定发放本人基本工资4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在《原办法》第五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五)、(六)项: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待遇。”

“(六)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七)新增第六、七、八、九条: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参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其参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借调(用)、挂职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伤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八)《原办法》第八条,修改为第十二条:2015年12月31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原有规定和管理渠道办理。2015年12月3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按照《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74号)规定执行。

(九)《原办法》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三、修订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二)《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

(四)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