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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524/2018-066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元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18-11-12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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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今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按照“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步骤安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为了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方便纳税人准确办税,在《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1号公告)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适度调整。 
  二、《公告》需说明的内容 
  (一)本公告适用于广元市辖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涉及调整征收率的行业。核定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归集,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运输征收率下调0.5个百分点;销售不动产(非住宅)、转让无形资产下调0.5个百分点;娱乐业下调0.5个百分点;其他行业下降0.2个百分点。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征收率暂核定为0。 
  三、《公告》的执行和解读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解读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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