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公示>>详情
索 引 号 008453602/2018-0135 公文种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发布日期 2018-11-14 主题词 规划建设 二次供水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公示
【字号:
打印

各建设单位、二次供水产权人:

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城区二次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的保障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广元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市城区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广规建住〔2018〕41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二次供水水箱、加压设备、连接二次供水设施相关的供水管道、管件及涉及二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二、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三、有关依据

(一)制度标准制定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技术标准制定依据。二次供水设备(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设备安装验收应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电气安装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一、新建建筑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申报二次供水建设内容,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

(二)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1.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二次供水设计时应结合城市供水水压、水量情况,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完成后应取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图纸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供水企业审核意见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审查。

3.建设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由产权人委托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其建设过程应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改、扩建建筑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申报二次供水改、扩建内容,并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设实施。相关具体要求与新建建筑一致。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

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备投入使用前,需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向当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住建、卫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严格按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费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运行管理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自愿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自愿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由产权人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委托维护和管理合同后,方可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四、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仍由原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其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二次供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前,管理权已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运行管理成本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收取。调整前收费价格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示有关规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