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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80/2018-0146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 2018-12-14 主题词 关于《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保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保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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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深社会各界对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保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理解和认识,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增强生猪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风险防控能力,有效保障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邹自景市长在《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对四川保险机构推出非洲猪瘟疫病险批示精神办理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承保主体和保险内容。主要包含承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费率、投保条件、保险期限与观察期、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承保主体为:广元市辖区内具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且具备银保监会批准承保非洲猪瘟生猪扑杀保险条款的保险机构。保险金额和费率为:能繁母猪、种猪保费14元/头,费率1%,保额1400元/头;育肥猪保费5元/头,费率1%,保额500元/头。保险期限为:能繁母猪、种猪按1年承保;育肥猪分批次承保,其中规模养殖场每批次保险期限为4个月,一般养殖户每批次保险期限为6个月。赔偿方式为:每头赔偿金额=出险时保险生猪的市场价值-政府强制扑杀补贴金额(出险时保险生猪的市场价值=出险时当地生猪出栏价格×出险时死亡生猪重量)。能繁母猪、种猪赔偿比例100%;育肥猪80公斤(含)以上或20周(含)以上的赔偿比例100%;育肥猪20公斤(含)至80公斤(不含)或7(含)至20周(不含)赔偿比例50%;育肥猪0公斤~20公斤(不含)或7周(不含)以下赔偿比例20%。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能繁母猪、种猪保费(14元/头)进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市财政部门补贴2元/头,县区财政部门补贴2元/头,参保养殖场(户)承担10元/头。育肥猪保费(5元/头)由参保养殖场(户)承担。

(三)工作推进措施。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猪保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通知》明确了各级政府、参保主体、承保机构、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职责。



广元市农业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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