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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3602/2019-026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发布日期 2019-01-30 主题词 政协 提案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327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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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的建议》(第32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情况。2007—2017年,全市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累计开工134.74万平方米,建成保障性住房2.22万余套,完成投资约34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500余套,公共租赁住房1.77万余套,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近2万套。到“十二五”期末,我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2%左右,已基本解决了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设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相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

(三)保障范围。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及城镇特殊无房家庭或个人:一是政府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二是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的英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三是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四是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五是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六是家庭中三代靠租房居住,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措施机制。随着我市大量保障性住房建成并投入使用,保障性住房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准入审核。根据我市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了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健全了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扶持,并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新住房供应体系发展壮大,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真正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杨平;联系电话:1811369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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