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9-01014 | 公文种类 | 通告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03-01 | 文号 | 广府通〔2019〕1号 |
有效性 | 失效或废止 | 主题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禁渔管理的通告 |
广府通〔2019〕1号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下列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管理:硬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昭化区)、南河白甲鱼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州区)、清江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川县)、插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苍溪县)、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河上游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四川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旺苍县)。
二、前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实行季节性禁渔管理。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电、毒、炸鱼;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禁止在鱼类天然洄游通道、索饵场和产卵繁殖场挖沙采石;禁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天然水域的渔获物和市外天然野生鱼类。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禁止未经批准的个人或组织开展人工增殖放流,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五、为保护白龙湖亭子湖水域生态平衡和正常发挥渔业生态净化功能,参照国内其他同类地区管理模式,经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禁渔期对白龙湖亭子湖内人工放养的鲢鱼、鳙鱼进行专项生态捕捞。捕捞时间、捕捞区域及捕捞方式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禁渔区禁渔期执法监管。对阻碍、抗拒渔政执法的,或威胁、恐吓、伤害执法人员和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广大群众有权向农业农村(渔政)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39—3262614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0839—5225873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0839—6211633
剑阁县农业农村局,0839—6601939
青川县农业农村局,0839—7202689
利州区农业农村局,0839—3222260
昭化区农业农村局,0839—8722091
朝天区农业农村局,0839—8622389
广元经开区农工办,0839—3218901
八、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