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9-0108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文号 | 广府发〔2018〕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
广府发〔201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4〕29号),探索建立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丧葬补助金制度。该制度已实施5年,基本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在市、县财政的共同负担下运行良好。按照中央、省对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现将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按3∶7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调整为“非扩权县按3∶7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扩权县自行负担”,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