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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19-01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4-25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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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财社〔2018〕27号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市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广元市市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省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食品药品监测抽验、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目标管理考核、仪器设备维护等安全综合监管和能力建设等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以及预算资金规模等相关因素共同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补助项目须符合全市食品药品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分配,由市、县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负责。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项目任务量、上年绩效、补助标准等多种因素确定。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食品药品监管项目内容及项目的数量和标准。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每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及时提出建议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确定,并按照程序报审后,于十五日内下达资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同步下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财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安排使用,任务完成数量,质量、时效,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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