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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5126761X/2019-022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残联
发布日期 2019-05-16 主题词 市残联康复救助制度文件解读
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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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广元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二)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三、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四、保障措施

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审批和救助对象的评估;指导各地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并做好培训工作;编制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计划;组织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将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台帐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工作经费,对康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对特殊教育机构是否纳入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指导。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承接残疾儿童康复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督促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配合卫生健康、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对救助审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是否纳入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与残联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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