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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9-0313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07-01 文号 广府办发〔2019〕38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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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广府办发〔2019〕3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缓解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市级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互动政策。

一、政策目标

(一)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完善政策引导机制,加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力度,推进财政资金由“直接补助”向“间接引导”方式转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增强小微企业活力。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发挥小微企业在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不断增强经济微观主体活力。

(三)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

二、支持对象

在市本级(含广元经开区)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上述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广元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含广元经开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政府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规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注册,并获得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分别由市税务局、市科技局核实认定。

三、资金来源

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从以下方面统筹:一是对竞争性行业的直接补助资金;二是中央、省各类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三是财政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四是其他资金。

四、政策内容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综合管控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意识和能力,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并稳定在合理水平。通过政策引导,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控制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通过综合管控确保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总融资成本控制在7%左右。

2.实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从2019年起,对符合前款贷款利率水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性贷款,财政在贷款期限内按每年1%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符合前款担保费率水平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按每年1%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政策的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市属企业发放符合条件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广元经开区企业发放符合条件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广元经开区按4:6的比例分担。

(二)实行贷款风险分担

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对本通知施行期内发放的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分担。一是担保贷款风险分担。从2019年起对市级(含广元经开区)新发放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按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各25%、50%、25%的比例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为省、市和广元经开区共同分担,除省财政分担的35%后,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分担余下的65%,广元经开区企业由市财政和广元经开区按4:6的比例分担余下的65%(市财政26%,广元经开区39%)。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按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各35%、40%、25%的比例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为省、市和广元经开区共同分担,除省财政分担的50%后,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分担余下的50%,广元经开区企业由市财政和广元经开区按4:6的比例分担余下的50%(市财政20%,广元经开区30%)。二是抵押贷款风险分担。从2019年起对市级(含广元经开区)新发放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损失,按政府、银行各35%、65%的比例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为省、市和广元经开区共同分担,除省财政分担的35%后,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分担余下的65%,广元经开区企业由市财政和广元经开区按4:6的比例分担余下的65%(市财政26%,广元经开区39%)。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押贷款损失按政府、银行各40%、60%的比例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为省、市和广元经开区共同分担,除省财政分担的50%后,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分担余下的50%,广元经开区企业由市财政和广元经开区按4:6的比例分担余下的50%(市财政分20%,广元经开区30%)。三是信用贷款风险分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贷款损失按政府、银行各40%、60%的比例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为省、市和广元经开区共同分担,除省财政分担的80%后,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分担余下的20%,广元经开区企业由市财政和广元经开区按4:6的比例分担余下的20%(市财政8%,广元经开区12%)。

(三)实行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1.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从2019年起,对市级(含广元经开区)融资担保机构为本区域内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市财政和广元经开区按代偿额的20%给予流动性周转补偿。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确认后,政府按10%确认补偿,补偿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除省财政分担50%后,余下50%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担。

2.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地要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形成以财政出资为主,金融机构、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资为辅的多元化资金补充形式。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对申报数据及材料负责,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政策,支持辖区内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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