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911/2019-074 | 公文种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13 | 主题词 | 关于第二次征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计划》(川污防攻坚办〔2019〕15号)要求,我市需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 年7月15 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高苹,3316203 , 13981221729,邮箱:398103212@qq.com
附件: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北至广陕高速工农镇互通立交,西至绕城高速(G5)西段,南至绕城高速南段,东至广巴连接线东段。即广元市绕城高速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见附图)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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