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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3573/2019-06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金融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19-07-19 主题词 金融、解读、银行、考核
《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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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充分发挥市级可调控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在2017年出台的《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结果与市级可调配资金挂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二、办法修订出台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川财库〔2017〕48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川财库〔2018〕17号)要求,

三、办法主要考核对象

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引进且正式开业不满1年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比如:浙江民泰商行业银行2019年7月开业,当年便不参加年度考核,但2020年度要参加考核。

四、办法主要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一)贡献度(分值10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40分)、贷款投放(10分)、小微企业贷款(15分)、制造业贷款(20分)及税收贡献(15分)。

1.存贷比(分值40分)。考核余额存贷比(20分)和新增存贷比(20分)。

余额存贷比位居全市第一位的得20分。位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5分。高于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机构数排位予以加减分。

余额存贷比计算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四个季度末表内外贷款余额/存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

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余额存贷比排名全市第二位的得分计算方式:20-(5/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余额存贷比排名全市第三位的20-(5/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数)*2,第三位及以后位次以此类推。

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余额存贷比在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中位居第一位的得分计算方式:15-(10/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数);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余额存贷比在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中位居第二位的得分为:15-(10/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数)*2,第三位及以后位次以此类推。

当年末存款负增长而贷款正增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考核得20分。除存款负增长而贷款正增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新增存贷比高于70%且排名全市第一位的得20分。新增存贷比等于70%的得15分,高于或低于70%的按机构数排名予以加减分。

新增存贷比计算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表内外新增贷款数/新增存款数。

高于70%且新增存贷比排名全市第二位(当年末存款负增长而贷款正增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外,下同)的得分为:20-(5/高于70%的机构数);高于70%且余额存贷比排名全市第三位的得分为:20-(5/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数)*2;第三位及以后位次以此类推。

低于70%且新增存贷比在低于70%的机构中位居第一位的得分为:15-(15/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数);低于70%且余额存贷比在低于70%的机构中位居第二位的得分为:15-(15/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机构数)*2;第三位及以后位次以此类推。

2.贷款投放(分值10分)。考核当年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贷款余额(5分)和表内外贷款新增额(5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贷款余额得分计算方式:(该行表内外贷款余额在全市表内外贷款余额总数中的占比/全市表内外贷款余额总数中的占比最高行的占比数)*5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贷款新增额得分计算方式:(该行年末表内外贷款新增额在全市表内外贷款新增额总数中的占比/全市表内外贷款新增额总数中的占比最高行的占比数)*5分。

3.小微企业贷款(15分)。重点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在本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7.5分)和当年末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7.5分)。

占比得分计算方式:(当期末小微企业贷款在本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数/各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之和)/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余额中占比最高行的占比数)*7.5分。

当年末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得分计算方式:(该行年末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在全市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总数中的占比/全市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总数中的占比最高行的占比数)*7.5分。

4.制造业贷款(20分)。重点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当期末制造业企业贷款在本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10分)和当年末新增制造业企业贷款额(10分)。

占比得分计算方式:(当期末制造业企业贷款在本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数/各机构制造业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之和)/全市制造业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余额中占比最高行的占比数)*10分。

当年末新增制造业企业贷款额得分计算方式:(该行年末制造业企业贷款新增额在全市制造业企业贷款新增额总数中的占比/全市制造业企业贷款新增额总数中的占比最高行的占比数)*10分。

5.税收贡献(分值15分)。主要考核当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总额(5分)及市县两级税收收入(10分)。

当年末税收总额得分计算方式:(该行年末税收总额在全市银行业机构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全市银行业税收总额中占比最高行的占比数)*5分。

当年末市县两级税收收入得分计算方式:(该行年末市县两级税收收入在全市银行业机构市县两级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全市银行业市县两级税收收入中占比最高行的占比数)*10分。

(二)加分项(不超过10分)。

1、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制造业发展取得成效的,每例加1分。

2、对开展不动产登记延伸窗口服务等创新金融服务措施取得实质性成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创新一项加2分。

(三)扣分项(不超过10分)。

1.日常工作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查实认定有增大企业经营成本、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负面情况的,每次扣1分。

3.资金存放银行当期支付结算不及时每次扣1分、对账和分账核算不准确各扣0.5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余额存贷比高于4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年度考核结果占比存放市级可调控资金。余额存贷比低于4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存放市级财政资金。本办法中“市级可调控资金”指市级部门专户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基金、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学校和医院等资金。

(二)凡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为B等以下(不含B等)的,或考核当期内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项的,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5项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均不予存放市级可调控资金。

六、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

(一)每年度考核1次。由市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参与考评。考核数据由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提供,其中:存贷比、贷款投放和制造业贷款情况由人行广元中心支行提供;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由广元银保监分局提供;税收贡献由市税务局提供;加、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供。

(二)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市级资金账户及金额,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按照当期末市级可调控资金余额拟定调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调配到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服从并及时执行市政府调配方案,对考核调配到位后的资金,要继续执行原有的优惠协议利率,确保市级可调控资金保值增值。

(三)新引进的商业银行开业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市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支持且存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对重大项目资金开户银行的确定,由市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在年度考核排名前4位的银行中的开户建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审定后组织实施。在当期考核年度中,对作出特别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一事一议”原则适时给予市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支持。

七、其他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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