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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567/2019-089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9-08-23 主题词 广元市 修订出台 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广元市修订出台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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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广普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激励各行各业增强质量意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全市质量整体水平,市政府修订出台《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是在2014年市政府印发的《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的,共分为5章27条,减少2章4条,进一步优化了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内容,章节安排力求简洁,内容更加丰富、文字更为精简。

《办法》提出,广元市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元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办法》明确,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不超过3个,有效期2年。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并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匆滥,不搞终身制。

《办法》要求,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经自愿申报、资格审查、部门联审、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评定。获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经核实后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

截至目前,我市已连续开展两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共6家企业获奖,在引导企业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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