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3602/2019-0122 | 公文种类 | 函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26 | 主题词 | 政协 提案 |
姚月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剑阁县下寺镇清江花园小区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建议》(第22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下寺镇清江花园小区作为新县城修城坝第一期经济适用房项目于2003年12月由剑阁县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2004年12月全面竣工,规划底层占地面积204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6539.8平方米、共建23幢,建成后入住258户、商铺39间、车库90间。在2008年经历“5·12”地震后,由剑阁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会同省建设厅支援剑阁房屋工程质量安全排查组现场观察和检查了小区房屋,根据房屋受损情况,政府拨款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加固处理。
二、改造建议
2018年11月13日市棚改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对我市棚改范围和标准进行了专题研究。12月4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合理界定新实施棚户区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广规建住发 〔2018〕196号),文件规定对城市建成区和全国重点镇建成区范围内,对改造小区房屋厨卫设施不健全、管网陈旧破烂、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差,经业主出资鉴定、住建部门审定为C级危房的,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后可纳入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改扩翻(维修加固);对小区房屋陈旧破烂、公共配套及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经业主出资鉴定、住建部门审定为D级危房且具备棚户区特征的,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后可纳入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拆除新建。因此,清江花园小区房屋要申请改造,需按上述程序组织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申请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欢迎继续关注棚户区改造工作。
此函。
(联系人及电话:杨平,1811369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