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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241/2019-010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9-10-15 主题词 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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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人社发〔2019〕1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科)局,市级相关部门、市直属学校:

现将《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教育局

                                                 2019年9月27日



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是指对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相应职称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综合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享受农村学校教师激励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方案,做好评委会及学科组组建、专家抽选、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职称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负责做好评委会核准、评审结果审核发文、职称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必须符合《广元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分类评价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职称推荐办法。师德师风、教学业绩的评价权重不得低于80%,其中教学业绩方面主要以课时量和教学质量为依据;纳入评分要素的表彰奖励项目须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推荐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拟竞聘岗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教师开展申报。在开展职称评审前,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后,在本校通过多种便于教师知晓的渠道提前公布。工作方案应包括评审名额、条件、程序等重点内容。

第十条 鼓励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有空缺时,教师可跨校评聘。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推荐委员会可采取专家评议、民主测评、量化打分、事迹展评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重点包括推荐人选的师德表现、教学业绩、量化得分构成、考核推荐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将推荐人选按程序逐级推荐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推荐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委会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组建。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业内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确定,由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教师、专家组成,教师和专家数量不得少于2/3,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2-3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连任。

第十七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学科组专家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专家要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教师职称任职条件时,出席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评审意见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各级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和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各级评委会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按评价标准条件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坚持重品德、重业绩、重能力、重贡献的评价导向,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

第二十条 教师跨学科、学段等参加评审的,应按规定答辩,重点考察其实际教学能力和人岗相适度。鼓励推行全员答辩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管理权限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各级教师职称任职资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分类评价,按农村学校教师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农村学校有效,其职称任职资格文件和证书标注“基层”字样。

第二十四条 按城区学校评价标准取得职称的农村教师,自取得职称之日起5年内调入城区工作,其专业技术岗位应降一级聘用;在调入单位工作2年以上,方可在本单位参加上一级职称申报。

第二十五条 教师跨地域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及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制度和办法,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对因评审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给予警告或通报,同时责成整改,对违纪违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县区,将暂停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予以干涉。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职称申报单位要主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师培电教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分类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广元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分类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条 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三条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四条 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100学时以上,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规定学时。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降低至二级乙等。

第六条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二章  高级教师

第七条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八条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一)城区学校教师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项(次)以上,或县级2项(次)以上。

(二)农村学校教师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项(次)以上。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或直接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说课讲课。

(三)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项以上。

第九条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一)任现职来,城区学校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2项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应满足1项以上。

1.有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2.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研课题。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4.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1篇以上,并获得好评。

(二)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条 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至少指导培养2名本专业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三章  一级教师

第十二条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十三条 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一)城区学校教师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1项(次)以上。

(二)农村学校教师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1项(次)以上。

(三)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项以上。

第十四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一)城区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有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域内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县域内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二)农村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有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

(三)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第十五条 至少指导培养1名本学科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获校级以上教育教学奖励1次以上。

第十六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章  二级教师

第十七条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十八条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第十九条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五章  三级教师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二十二条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六章  破格推荐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八)具有2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或特级教师联合对申报人品德、业绩、能力和突出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推荐,其中本单位专家不超过1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以下相应工作经历。

(一)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支教经历,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二)县区以下基层学校教师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轮岗交流、上挂锻炼、顶岗置换等工作经历。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践可计算为支教时间。

(四)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以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凡2003年以后到农村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仍在农村学校申报职称,或任现职以来组织安排在脱贫攻坚一线(含援藏援彝)工作1年以上的,申报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三十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相应学科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其他管理干部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相应学科专任教师2/3以上。

第三十二条 校级干部按规定取得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合格证书,其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安排到脱贫攻坚一线工作的教师,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对其在脱贫攻坚一线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

(一)在学历、资历、经历、论文、成果、业绩、职称、继续教育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解释。



备注:

相关术语和概念的解释


一、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二、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力完成或主研人员)。

三、奖励是指按规定由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四、荣誉称号是指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荣誉称号。

五、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论著或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申报者须独撰或担任主要作者,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前言或后记中应有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说明,或其它有效证明。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

六、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班主任业绩中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达到1项业绩后,超过部分业绩不再计算。

七、城区学校是指县区城、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学校。

八、“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一般是未被评上县级及以上示范学校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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