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关于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详情
索 引 号 008450161/2019-0238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 2019-11-04 主题词 《关于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字号:
打印
文件: 关于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改〔2019〕538号)

一、 价格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2018年,我市出台了《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我市所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核定租金标准的依据

(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中对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及定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中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100号)中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向农民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当地普通住房市场租金水平50%左右确定”的相关规定。

三、核定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以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价格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市现行公租房租金执行标准和群众负担能力,在不超过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60%定价。

(二)根据保障对象收入、困难程度等因素,分档核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

(三)统一租金计收单位,并轨后的公租房(即原廉租住房和原公租房)以及公房(即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租金标准统一按建筑面积计收。

(四)对特殊保障群体进行减免租金优惠政策。

(五)公租房物业管理费按照保本经营、收费标准低于普通住宅小区的原则定价。

四、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出台的《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改〔2019〕538号),对市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面积计算方式、租金优惠政策、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

第一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及省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英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60%定价,根据小区地段核定基准租金标准为3.3-7.6元/㎡/月。

第二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按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定价,根据小区地段核定基准租金标准为2.2-5元/㎡/月。

第三档: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20%定价,根据小区地段核定基准租金标准为1.1-2.5元/㎡/月。

(二)公房(住房)租金标准

当前市城区公房(住房)一直按使用面积计收租金。由于修建年代久远和历史的原因,部分公房不成套、仍然使用公共厕所,没有小区和物业服务,在户型和居住环境方面落后于近几年修建的公租房,因此,采取“小步快走逐步规范”的原则。先统一按建筑面积计收,暂不调整公房(住房)租金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本着保本经营、收费标准低于普通住宅小区的原则,核定市城区公租房物业服务标准:多层(无电梯、无二次供水)0.50元/㎡/月,多层(无电梯、有二次供水)0.52元/㎡/月,高层(带电梯、有二次供水)1.10元/㎡/月,东坝滨河路阳光家园1.20元/㎡/月。

(四)租金计收单位和优惠政策

1.租金计收单位。为了统一面积计算方式,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100号)第二章第七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我市城区公租房和公房租金计收面积统一为按建筑面积计收。

2.租金优惠政策。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对参战、参核、伤残军人、烈士遗孀、七级以上伤残普通人员在对应档位的基准租金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