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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56/2019-0103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9-12-14 主题词 责任清单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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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发布)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1994年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交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补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

责任主体

市路政处路政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相关材料,并对其审查材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3.《公路安保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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