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64/2019-0289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 主题词 | 财政 责任清单 |
广元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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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市与县(区)、开发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并指导、监督执行。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履行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职能。 (五)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牵头编制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1.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1)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国家、省重大财税政策研究并提出调整建议,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提出地方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财政管理体制。与市税务局共同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3)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全市各类退税退库。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市政府办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政府办负责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表1-1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
序 号 |
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
序 号 |
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
序 号 |
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
序 号 |
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6
序 号 |
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7
序 号 |
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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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8
序 号 |
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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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9
序 号 |
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0
序 号 |
1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1
序 号 |
1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而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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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2
序 号 |
1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3
序 号 |
1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4
序 号 |
1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5
序 号 |
1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6
序 号 |
1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7
序 号 |
1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8
序 号 |
1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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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19
序 号 |
1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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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0
序 号 |
2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成交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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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1
序 号 |
2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2
序 号 |
2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3
序 号 |
2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4
序 号 |
2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5
序 号 |
2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6
序 号 |
2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7
序 号 |
2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8
序 号 |
2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有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9
序 号 |
2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0
序 号 |
3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1
序 号 |
3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2
序 号 |
3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3
序 号 |
3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4
序 号 |
3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5
序 号 |
3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6
序 号 |
3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7
序 号 |
3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8
序 号 |
3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39
序 号 |
3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0
序 号 |
4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1
序 号 |
4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督对象涉嫌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2
序 号 |
4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3
序 号 |
4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4
序 号 |
4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企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5
序 号 |
4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企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6
序 号 |
4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7
序 号 |
4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8
序 号 |
4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49
序 号 |
4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企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0
序 号 |
5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处罚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企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1
序 号 |
5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2
序 号 |
5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3
序 号 |
5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4
序 号 |
5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5
序 号 |
5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6
序 号 |
56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7
序 号 |
57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8
序 号 |
58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移送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59
序 号 |
59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第八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60
序 号 |
60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非税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61
序 号 |
61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责任主体 |
会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62
序 号 |
62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63
序 号 |
63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应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64
序 号 |
64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应限期未撤销、注销的代理记账机构,到期未撤销、注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广元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清单共65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55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行政许可1项(未在责任清单内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