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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10700MB167884/2019-012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19-12-16 主题词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清单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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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

(二)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四)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归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策和标准支付医疗待遇。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上级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拟订全市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拟订全市有关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大病保险招标准入和业务指导。

(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和考核工作。

(九)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协议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协议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推进实施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稽核稽查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表2-2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稽核稽查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表2-3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稽核稽查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表2-4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稽核稽查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稽核稽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稽核稽查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表2-5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稽核稽查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表2-6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责任主体

稽核稽查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稽核稽查科接到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划拨医疗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3.执行责任:稽核稽查科作出的划拨医疗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表2-7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主体

基金财务与法规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表2-8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稽核稽查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市本级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表2-9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稽核

责任主体

稽核稽查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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