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广元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详情
索 引 号 008450284/2019-068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9-12-20 主题词 广元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广元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字号:
打印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广元市行政区划图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测绘局组织实施。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1.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变更登记3.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准予设立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7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0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1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2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3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4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其他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6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7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8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1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0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1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2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3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4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5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6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7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存在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擅自执业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8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29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0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1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2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3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4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5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6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7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8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39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0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未经许可设立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1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2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3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4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5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6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双拥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7

序号

4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8

序号

4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49

序号

4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0

序号

4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双拥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单位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单位代理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或赔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1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双拥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有人举报优抚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市级民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2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双拥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有人举报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药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市级民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3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双拥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有人举报优抚对象出具假证明,仿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市级民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4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 3301839



2-55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6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利项目名称

纠正在火化区违法土葬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在火化区违法土葬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对在火化区违法土葬进行纠正。

4.事后监督责任:由民政部门对在火化区违法土葬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8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利项目名称

纠正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局对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纠正和制止。

4.事后监督责任:由民政部门对在火化区违法土葬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5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利项目名称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在禁止范围内建造坟墓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对在禁止范围内建造坟墓的行为进行纠正。

4.事后监督责任:由民政部门对在火化区违法土葬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备案程序发放《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

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办理登记。

3.决定责任:作出对申请人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收养登记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2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烈士评定(复审)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评定烈士(复审)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县(区)上报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上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上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烈士证书转下达至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评定过程中违法违纪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3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残疾等级评定(复审)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区)上报的残疾等级评定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上报。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告知需补充完善项目,退回县(区)民政局。符合要求的,将伤残人员证或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4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5.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5.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6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对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取缔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作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告知对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被取缔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7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殡葬设施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8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它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69

序号

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土葬、埋葬、建造坟墓行为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违法土葬、埋葬、建造坟墓的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对违法土葬、埋葬、建造坟墓的行为进行改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70

序号

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补办手续、停办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对违法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行为进行改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71

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行为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行为下达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止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72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殡葬设施设置规划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规划殡葬设施设置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73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的监督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站、殡仪馆的监督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2-74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市本级地名标志管理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责任事项

1.管理责任:及时制作安装新命名地名标志,同时做好已命名地名标志管理维护。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183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