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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460/2020-05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1-06 主题词 审计 三个区分开来
中共广元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审计局关于审计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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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广元市出台《关于审计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广元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广

关于印发《广元市审计局关于审计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审计局、市审计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营造审计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审计局草拟了《广元市审计局关于审计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实施办法(试行)》,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市审计局法规与审理科。


附件:广元市审计局2020年度审计容错情形清单




中共广元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审计局

2019年12月16日











广元市审计局

关于审计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营造审计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及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20号)、审计厅党组《关于带头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深化依法审计实践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审党〔2018〕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求在坚持依法审计,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确保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令行禁止的同时,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

第二章 容错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审计。审计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审计理念,增强依法审计观念,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审慎评价、准确定性,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免于移送处理或建议减轻追责的移送意见。

第六条 审计容错“三个区分开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业为上、鼓励实干。在审计工作中,坚持以事业为上,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让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

(二)推动改革、鼓励创新。要注重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化解产能过剩,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质增效,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有利于扩大有效供给,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的创新举措,要坚决支持鼓励,积极促进规范和完善,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地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各类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审计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防止纵容。严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底线,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故意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肃查处借改革创新之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财政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查处。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五)民主集中,集体决策。审计组、业务科室、审理机构及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定性定责、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时,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确保审计容错“三个区分开来”的准确。

第三章 容错标准和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可以在审计处理处罚权限内免于追究被审计对象的责任:

(一)符合改革方向。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

(二)符合廉政规定。未发现滥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三)符合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听取意见不充分、拍脑袋决策等问题。

(四)符合后果可控。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且损失和不良影响可挽回,主观上勤勉尽责,或不良后果是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部分条件的,可在审计处理处罚权限内减轻对被审计对象的责任追究,或在移送处理时提出减轻追责意见:

(一)主观上存在积极挽回损失消除影响行为,主动纠错,及时补救,降低了损失,遏制了负面影响的扩散;

(二)客观上存在进度提前或要求提高的变化;

(三)情节上存在突发应急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

(四)结果上存在提速提质、化解矛盾和风险、突破机制体制阻碍、维护社会稳定等良性发展。

第九条 审计容错情形实行清单制管理。审计容错情形清单每年更新发布一次,每年12月由各县区审计局及市局各业务部门向法规与审理科提交建议纳入次年清单的容错情形,法规与审理科汇总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确定后发布。

第四章 容错的程序

第十条 审计容错告知

审计组在审计见面会、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请容错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审计容错启动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发现应当进行容错的情形或被审计对象申请容错的,应报经审计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应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审计容错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容错调查

审计组应当按照容错标准要求的内容对容错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对申请容错事项的事实、程序、历史、现有政策、危害程度及后果、认识、纠正措施等全面取证,从总体及其发展趋势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提出审核意见,不得选择性取证、定性。

第十三条 审计容错征求意见

审计组应当将容错事项纳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经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容错复核和审理

业务复核部门及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项目复核办法》《审计项目审理办法》对容错事项一并进行复核和审理。复核或审理部门可以要求审计组对容错事项补充证据,建议修改定性定责及容错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容错审定

由审理部门将容错事项连同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议进行集体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容错事项前,可根据需要征求干部监管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处理处罚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向被审计对象主管部门提出免责意见和减轻追责意见,并根据需要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五章 纠错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对不涉密、需要被审计单位整改的问题,应当列入审计报告如实反映并依法提出审计处理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二)符合移送规定,达到移送标准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按程序依法移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减轻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问题性质不严重、金额较小、后果尚难判断等一般性不规范问题,可不列入审计报告的问题部分,以需要关注的问题反映或纳入审计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错误,及时查找工作失误或者偏差,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措施,及时纠错和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容错时应坚持依法审计、廉洁审计,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始终坚持容错事项集体审定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为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应容错事项或收到容错申请后,不及时上报的;

(三)不担当、不作为,对容错事项调查分析不深入,“一容了之”或“一概不容”的;

(四)借审计容错机制,包庇、纵容违纪违法违规人员和问题的;

(五)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明确意见,一味将矛盾和问题上交的;

(六)取证不全面,导致区分不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广元市审计局2020年度审计容错情形清单


1.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机制体制创新过程中,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勇于探索,但由于经验不足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2.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三个一、三个三”兴广战略,促进广元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主动探索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新方法,但因客观条件或主观经验不足导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实施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4.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了民主决策程序,但因市场原因或其他客观条件等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推行新的经营方法未收到明显效果,出现部分程序瑕疵的;

5.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因项目实施条件或政策发生变化,不符合广元发展规划,导致项目无法落地的;

6.在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中,因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的;

7.在预算执行中,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上级专项资金滞拨,导致项目间调剂使用资金的;

8.在投资项目建设中,为抢抓发展机遇、实施条件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相关程序出现瑕疵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减少损失或进一步发挥项目效益,经集体决策并上报,少数单项工程投资超过概算但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批复概算的;

9.在应急抢险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进行招投标、调剂使用财政资金的;

10.在解决信访积案、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为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在相关法规政策未严令禁止的范围内采取新手段新方式化解矛盾,出现工作失误的;

11.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临机决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12.其他应当审慎评判、定性和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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