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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268/2020-022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2-20 主题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证业务办理便民十项新规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证业务办理便民十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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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证事项,一律急事急办,从速出证。

二、办理涉及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事件相关公证,应针对具体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釆用以下不同方式公证:

(一)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31式,直接证明不可 抗力(意外事件)事实;

(二)按照司法部保全证据要素式文书格式,采取保全物证、 书证、现场状况等方式加以证明;

(三)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34式,证明当事人与 不可抗力事件相关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四)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35式,证明当事人与 不可抗力事件相关文书的副本、复制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五)符合公证规则要求的其他证明方式。

三、办理涉及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融资债权文书公证,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并按照批量公证的收费标准实行减 半收费。

四、涉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人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债权文书公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

五、办理涉及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公证事项,一律按绿色通道受理出证,符合法律援助或其他减免条 件的,应当予以援助和减免。上述当事人因履行职务等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资料邮寄给当事人,公证员通过微信视频软件、会议视频软件等在线上与当事人见面,完成身份核实、公证告知、询问笔录等公证证明程序,但须完整保存音像视频资料。

六、办理涉及返城返岗复工农民工的委托、声明、小额存款 继承等简单公证事项,在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做 到即时办理即时出证;办理返城返岗复工农民工所涉复杂的公证 事项,应当采取先予受理,待核实完毕后出证并将公证书邮寄给 当事人的方式处理。

办理其他公职人员返岗上班的前述公证事项,可参照前款意见办理。

七、办理涉及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疗器械、药品、 消毒产品、防护物资等所涉的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应当作为公益性公证事项受理,免费出证。

八、办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善款和物资捐赠公证,应当作为公益性公证事项实行免费办理。公证证明模式, 既可以采取赠与书、受赠书分开方式出证,也可以采取赠与合同方式出证。

九、办理涉及国家机关、其他公益组织申请的涉及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网络视频、微信、短信等著作权、信息的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以及申请办理涉及虚假疫情信息传播的保全证据公证、哄抬物价等违法事实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参照公益性公证事项办理,酌情减免公证费。

十、办理涉及政府部门、其他公益组织申请的公开采购或者销售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资的招标、摇号等现场监督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可以参照公益性公证事项办理,酌情减免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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